关于《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函
为规范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特制定《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进行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3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黄宇,联系电话:3939072)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7日
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全区安全生产与应急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和有关部门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清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资金下达;
(二)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清城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
(二)组织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三)参与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和有关部门,区直有关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或编制资金预算,组织或督促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障、支持全区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及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一)保障区直部门急需实施的项目;
(二)支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及其部门当年度实施的项目,支持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预留应急机动资金,用于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重大公共安全隐患项目的整治、安全生产服务的购买、安全生产监督、应急处突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直接费用。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各级财政资金已安排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国家和省、市已安排资金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项目,需要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优先予以配套。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根据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实施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及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正式动工后,向向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和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审查建议,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项目集中支持,加快收尾;并征求区财政局及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确定项目。
(三)确定项目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对出现的危及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紧急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先行处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审定项目的专项资金下达到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和区直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支出预算、项目完成情况、审计及审批结果,向实施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和检查验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检查,项目执行结束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并把绩效运行和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承办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属基建类项目的,须先到区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完善立项、概(预)算审核等手续,并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同时,还须按照政府招投标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属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或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