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2019年,区政府研究同意设立了1000万元“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并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清远市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专项资金有效期为2年。专项资金的设立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有效带动各街镇各部门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障了安全生产监管聘请第三方专家服务常态化,解决了监管人员工作专业不够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应急处突保障问题,对出现的危及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紧急情况,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得到快速高效地予以处置。
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继续设立“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重点突出资金的应急处突和安全生产的保障功能。同时,继续制定完善《清远市清城区安全生产发展与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草拟稿)》规定了五章共17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是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主要规定了工作职责;第三章(使用方向、范围及程序)共3条,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发现、范围及程序要求;第四章(资金管理)共2条,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下达和划拨要求;第五章(监督与检查)共3条,主要规定了项目申报、实施、完成管理要求和绩效评价,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具体解释部门和《办法》发布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