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远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清远市清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办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本办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办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站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http://121.14.47.20/helpout/index.jsp
第七条 本办网站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设立的查阅点查阅。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一) 提出申请。
1、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清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个人申请的,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 审查。
收到申请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答复。
本办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本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