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
根据《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21〕69号)文件精神,目前省市下拨我区4个镇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每镇500万元帮扶资金。请各镇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在各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做好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优先落实产业振兴等相关要求使用好帮扶资金。根据文件要求,本次下达资金由县级统筹实施,各镇资金项目使用安排必须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区乡村振兴局、市派驻清城区乡村振兴工作组审核备案。
附件: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