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恒森新能源材料加工厂年产生物质颗粒1200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恒森新能源材料加工厂年产生物质颗粒12000吨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恒森新能源材料加工厂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二队(土名陶工厂)自编03号
环评机构:江苏信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二队(土名陶工厂)自编03号,占地面积为3018m2,建筑面积为3018m2。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质颗粒的生产,年生产规模为生物质颗粒12000吨。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万元;租用附近办公楼进行办公,不在厂区内设办公区域。
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废水:项目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项目办公租用附近办公楼进行办公,因此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生产废水的产生,本项目无污废水产生,本项目不设废水排放标准。
②废气:破碎粉尘、粉碎粉尘、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即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³。
③噪声:西面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东面、南面、北面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④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①废水:项目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项目办公租用附近办公楼进行办公,因此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生产废水的产生,本项目无污废水产生。本项目不设废水排放标准。
②废气: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的粉尘由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粉尘在密闭的重力沉降室进行再一步的沉降,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处理后基本无排放,仅有少量的粉尘会在车间内逸散,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通过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的粉尘由旋风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粉尘在密闭的重力沉降室进行再一步的沉降,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处理后基本无排放,仅有少量的粉尘会在车间内逸散,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③噪声: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消声措施。
④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生活垃圾、粉尘渣。生活垃圾交由给环卫部门清理运走。项目破碎、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使用除尘器进行处理,运行过程中会有粉尘渣产生,此类粉尘废渣经企业统一收集后回用于制粒工序,不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