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源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生物基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0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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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清远市源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生物基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兴路2号(高特铜业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清远市源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主要从事生物基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年产量为2300t,其中年产可降解塑料袋780t(厚度:0.030-0.12mm)、可降解餐具1520t。 |
环评机构 |
清远市汇智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投料及破碎粉尘、有机废气、恶臭异味。搅拌混合工序产生的投料粉尘(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G1)高空排放;塑料袋挤出和吹膜工序、塑料餐具挤出和吸塑成形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和恶臭异味(臭气浓度),集气罩收集后分别经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各自通过15m高排气筒(G2、G3)高空排放;破碎工序少量出料粉尘(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根据《报告表》,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采取上述措施后,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和自建一体化自建一体化处理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限值后回用于高特铜业厂区内绿化浇灌,不外排。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 根据《报告表》分析,项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可接受。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包装废弃物交资源回收单位处理,边角料和不合格的塑料餐具收集后经破碎回用于搅拌工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自然沉降粉尘收集后回用于搅拌工序,污泥妥善收集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