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02月21日至2019年02月2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C8号区
环评机构: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C8号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015761°、北纬23.670056°。项目占地面积6722.40m2,建筑面积12082.70m2,总投资5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清远市城市污泥处理厂及配套污泥检测中心。
排放标准:
1、营运期生活污水、生物滤池的循环废水、土壤检测中心清洗废水和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水排放时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横荷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较严者:pH:6~9、COD≤310mg/L、BOD5≤148mg/L、SS≤400mg/L、氨氮≤30.5mg/L。
2、运营期生物滤池废气排放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4.9kg/h、硫化氢≤0.33kg/h),厂界污染物排放标准(氨≤1.5mg/m³,硫化氢≤0.06mg/m³,臭气浓度≤20);
检测中心废气排放时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氮氧化物≤120mg/m³、硫酸雾≤35mg/m³、氯化氢≤100mg/m³),其中VOCs排放时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VOCs≤30mg/m³)。
3、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即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4a类:昼间≤70dB(A)、夜间≤55dB(A)。
4、营运期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规定。
5、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发酵车间臭气经过生物滤池除臭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经两条高度为16m的排气筒排放(G1、G2排气筒);检测中心废气主要为酸雾、氯化氢和VOCs,经通风橱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从21.3m高的排气筒排放(G3排气筒)。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循环废水、检测中心一般清洗废水与纯水制备废水混合后,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橫荷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横荷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海仔河。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装减振垫等综合防治措施后,噪声有明显降低,正常情况下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员工生活垃圾、检测中心一般固废、检测中心危险废物、标液废液、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和含油抹布等。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交环卫部门清运;检测中心一般固废用桶收集存放,交环卫部门清运;喷淋塔废液、废酸液、废碱液、有机溶剂废液、标液废液、沾染化学试剂的废弃容器与未经使用的过期或失效的废弃化学试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和含油抹布等分类桶装贮存于危废暂存仓库,之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