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清远市华南铜铝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单位反映。
联系地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审查的建设项目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清远市华南铜铝业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清远市华南铜铝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内(清远市银盏高速公路收费站西面500m处)
环评机构: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建设单位于2007年开始陆续在原有厂房内对部分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了升级改造,并扩建了部分厂房及生产线,产能由原有项目的年产15600吨铝合金型材、8400吨铝合金板材提高至年产103000吨铝合金型材、50000吨铝合金板材、200000m2铝合金门窗。
项目改扩建内容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等手续,属于“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项目。清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清环罚字[2017]14号)并责令停产。受到行政处罚后,华南铜铝业停止了相关未批先建生产线的运作,并于2017年11月30日按时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及《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 18号)文件要求,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扩建后的主要内容包括熔铸车间(生产铝棒)、熔炼车间(生产铝卷材)、挤压车间、氧化车间(阳极氧化和电泳)、喷涂车间、板带车间、木纹车间、铝合金门窗车间等。
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有组织废气
熔铸车间及熔炼车间熔炼燃料燃烧废气及熔炼工艺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喷淋塔喷淋”处理后分别通过1#、2#排气筒排放,其中SO2、烟尘、粉尘、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金属熔炼炉二级标准50%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各热工设备燃料燃烧废气分别经3#、4#、5#排气筒直接排放,其中SO2、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50%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氧化废气中酸雾、碱雾、电泳固化废气分别经酸雾吸收塔、碱雾吸收塔及“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分别经6#~10#排气筒排放,其中酸雾、碱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总VOCS排放限值,SO2、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50%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喷涂废气中酸雾、喷粉粉尘、固化废气分别经酸雾吸收塔、旋风分离+滤筒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0#~15#排气筒排放,其中酸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粉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总VOCS排放限值,SO2、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金属熔炼炉二级标准50%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燃气标准要求;
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②无组织废气
喷砂、抛丸粉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熔炼车间及熔铸车间无组织粉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3熔炼炉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未对电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进行规定,因此项目各工艺槽酸雾及煲模渗氮无组织HCl等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各固化工序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板带铸轧燃料燃烧废气产生的SO2、NOx、烟尘采取无组织排放,《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未对该部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进行规定,因此项目板带铸轧燃料燃烧废气产生的SO2、NOx、烟尘无组织废气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镍废水经单独含镍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完全回用于封孔清洗工序,含镍废水不排放;其余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中和沉淀+过滤工艺+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作为冷却水补充用水,剩余外排至项目南侧排水渠并汇入银盏河;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冷却用水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出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非珠江三角洲地区”排放限值要求;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汇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二级生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绿化用水,部分再经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作为冷却水补充用水,冷却水补充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冷却用水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剩余排入西侧银盏河,出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3、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生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修改内容参考执行《关于发布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汇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二级生化处理达标后,部分用于厂区绿化、部分再经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冷却补充用水,剩余排入西侧银盏河;生产废水中的含镍废水经单独含镍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完全回用于封孔清洗工序,含镍废水不排放;其余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酸碱中和+絮凝沉淀+过滤工艺)达标后,部分直接排入南侧排水沟,并汇入银盏河;约600t/d再经回用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冷却循环系统补充水。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熔铸车间及熔炼车间熔炼燃料燃烧废气及熔炼工艺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喷淋塔喷淋”处理后达标后分别通过1#、2#排气筒排放;各热工设备燃料燃烧废气分别经3#、4#、5#排气筒直接排放;氧化废气中酸雾、碱雾、电泳固化废气分别经酸雾吸收塔、碱雾吸收塔及“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分别经6#~10#排气筒排放;喷涂废气中酸雾、喷粉粉尘、固化废气分别经酸雾吸收塔、旋风分离+滤筒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0#~15#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合理设置设备位置、设备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基础减振等措施,通过墙体阻隔,加上距离衰减的作用,项目的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4类标准的要求,产生的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中的废铝边角料及搓灰产生的铝液全部返回熔炼炉利用,其余固废外卖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张贴公告及在网站公示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未接到公众针对本项目建设的任何意见和建议。由调查结果可知,被调查单位、公众均知道本项目的建设,被调查个人及单位均支持本项目的建设,无人持反对意见。公众对于项目建设的主要意见是企业应注意环保工作,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的建设而有明显下降,项目的建设应注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注意环保设施的管理运营,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我单位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