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清远市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清远市、清城区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现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减排,为清城区实施重点项目以及区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总量来源,我区组织编制了《清远市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反馈。
联系人:蓝炫雾,联系电话:393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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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远市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2021年)(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绿色、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创建文明宜居城市,结合清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减排目标
2021年,全区实现工业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减排量在满足重点项目的增长需求基础上,仍有所下降。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
统筹陶瓷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化工程减排,着力实施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业等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继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等重点工程,通过重点行业带动减排,实现减排目标。
(一)落实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措施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2)新增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项目需严格落实《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的减量替代要求。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新建陶瓷(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
(4)继续推进天然气供应规模,加快天然气管道及储气设施建设,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及重点工业企业。鼓励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项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锅炉、窑炉。
(二)强化工业炉窑治理
(1)落实工业炉窑ABC分级管控,树立A类工业炉窑企业为行业标杆,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B类工业炉窑企业升级改造,大力推动C类工业炉窑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以及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现转型升级。
(2)集中开展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业、皮革制品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大气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要求,对非法使用的工业炉窑,及时依法处理。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加强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对陶瓷企业按要求全面使用天然气生产工作的指导;对未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陶瓷企业,各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综合施策,以最严格的标准督促企业按要求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进行生产。
三、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2021年,清城区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工作落实后,其减排量可满足重点项目的实施,实现减量替代的总量管控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缓解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按照2021年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考核指标和重点减排项目作进一步细化,并将减排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重点项目。
(二)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负责、不等不靠,加大现场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大对高排放量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燃生物质锅炉进一步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减排项目的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配合工作,组织实施总量减排定期调度,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着力推进重点项目的管理,督促“两高”企业的关停并转,提升污染减排的综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长效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
2、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建立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环境准入。
(四)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监测监控能力
1、建成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
2、建成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测仪器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
(五)加强法制建设,严格环保执法
完善清城区环保政策,重点解决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
(六)建立奖惩和纪检监察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调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不按期开工建设,不按期完工,不能稳定投入运行的排污企业要及时下达限产限排通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减排任务完成得好的排污企业,在新(扩)建项目审批上适当给予倾斜,并适当给予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扶持。财政部门要广开资金渠道,将减排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