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6期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召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和证后管理工作推进会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各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在2021年2月25日下午、3月3日全天召开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和证后管理工作推进会议。清城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及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等160多家企业分批次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朱志航局长、钟淑芬副局长分别结合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传达了排污许可制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紧迫性,要求各排污单位需按证执行、依证排污,强调企业要积极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会议组同时梳理每一家与会企业的存在问题,企业代表对存在问题逐一进行工作进展说明和承诺整改期限,并对排污单位在整改变更及证后管理中遇到的难点做出了点对点的具体答复,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督促企业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证后整改工作。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助力企业深入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确保企业依证排污,并及时了解企业之所需,解决企业之所急,协助、指导企业解决在落实排污许可主体责任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