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区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根据《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的要求,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时间:2015年4月10日起;
二、备案材料:按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监测范围等相关材料证明,并提交企业环境监测报告以供参考。同时申请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资质备案资质的机构,应符合环发〔2005〕24号第二条和国人部发〔2004〕13号第五条的规定,并提交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中15类、16类人员的岗位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
三、我局将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告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名单。
地址:东城澜水行政文化大楼723室
联系电话:3939737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