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为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等文件要求,广东省作出统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根据广东省的统一部署要求,清远市须结合具体实际,制定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
随着清远市全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淘汰和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注销,燃气锅炉的数量及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增加,已成为清远市固定源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随着清远市在用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的全面完成,现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显得偏松,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因此,为有效应对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强化工业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有必要对清远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从严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推动燃气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的技术升级,提升燃气锅炉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下简称《公告》)从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个方面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进行了阐述和规范。
《公告》是结合省的工作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从严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推动燃气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的技术升级,提升燃气锅炉污染防治水平,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公告》的制定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众利益。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部分是明确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划定范围。划定清远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执行范围。不设定特定的执行范围,避免引起不同区域执行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污染源转移,无法达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目标,不符合省厅污染防控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是明确执行时间及内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燃气锅炉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考虑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期用于污染治理技术的改造升级。参照现有锅炉国家和地方标准,清远市在用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缓冲期定为方案实施后的1年6个月,给现有企业预留了足够时间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第三部分是明确执行要求。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对于不能在限期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予以责任整改、处罚或关停。并提出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则从新从严实施。
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审批体现了规范文件的公平性;对于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锅炉采用排污许可来规范和约束企业排污行为,能够做到对于燃气锅炉污染排放管控的全面覆盖;对于不能在限期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予以责任整改、处罚或关停,体现了公告的公正性。
四、制定或者修订的亮点
2021年7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进一步明确各地要“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按照《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该《公告》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在上级政策的要求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个方面对我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进行了阐述和规范。
五、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由于《公告》内容简单清晰,故发布后,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清远市人民政府官网和清远生态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在文字版政策解读的基础上,将文字版的政策解读通过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表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