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
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2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0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为89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80mg/L的0.11倍;总镍为1.9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镍排放限值0.5mg/L的2.8倍;总铜为12.7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铜排放限值0.5mg/L的24.4倍;总氰化物为12.7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的6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0月1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6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三: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主任杜新强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黄文政、法人曾淑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两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3﹞069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05)00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6﹞171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06)107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00739894786U001P)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0号)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75号)及2018年11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氰化物超标62.5倍,超标50倍以上,100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33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 电话:3939791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