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93151162
法定代表人:钟伟京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金沙工业小区金沙公路旁
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2日到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1号)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氨氮为22.1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氨氮排放限值15mg/L的0.473倍;总氰化物为0.76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的2.8倍;总磷为11.6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磷排放限值1mg/L的10.6倍;总镍为0.69mg/L,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总镍排放限值0.5mg/L的0.38倍;PH值为10.6,超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的PH值范围(6-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0月25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卓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钟伟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5]18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07]158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第二期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1]82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8027693151162001P)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8)第141号)复印件一份。
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8〕69号)及2018年11月2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公司多年被清远市评选为A级纳税大户,积极响应并执行政府各项决定,一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近期经济效益不景气,第22号台风“山竹对企业造成了惨重损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影响了污水排放质量,企业也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了《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申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氨氮、总氰化物、总磷、总镍、PH均存在超标情况,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该超标事实,未提供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证据和依据。此外,我局在确定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你公司开展的相关整改因素。综上所述,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总磷超标10.6倍,超标10倍以上,50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电话:3939791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