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83885254T
法定代表人:黄圣远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循环经济产业园A区
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8年12月投资199800元新增一套铝灰处理系统,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尚未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2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1月3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环保局《关于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锭5.5万吨、合金铝棒5.5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10]422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保局《关于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年产铝锭5.5万吨、合金铝棒5.5万吨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3]159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据七: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证据八:鸿泰(清远)铝业有限公司《铝灰处理系统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
证据九:2018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2号)及2019年1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新建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4%的罚款,即处以7992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在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前,停止新建项目的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电话:3939791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