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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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国仪
详细地址:清远市新城B33号区之一
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日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8年4月投资64370元新增一套烤漆房,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现已建成但尚未投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月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1月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标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增一套烤漆房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2019年1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4%的罚款,即处以2574.8元罚款,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烤漆房建设项目,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罚告字〔2019〕06号)及2019年1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新建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4%的罚款,即处以2574.8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烤漆房建设项目。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