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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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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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厂房建设从事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的实验室,目前已开工建设安装了生产实验设备但尚未投产,你公司购买生产实验设备的总投资额为1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2月17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12月17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2018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证据五:设备购置收据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3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因你公司建设的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未造成严重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购买生产实验设备总投资额15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0.6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