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信兴金属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E24HXJ
法定代表人:刘倩莹
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陂坑管理区万水河边
清远市清城区信兴金属回收加工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4日,我局到清远市清城区信兴金属回收加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覆铜板边角料等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2月24日《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8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E24HXJ)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2018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图片一组。
你公司覆铜板边角料等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4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覆铜板边角料约5吨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