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AWUMXN
法定代表人:葛家全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源工业开发区则良蓄电池有限公司01号厂房首层
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28日晚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气产生、排放,但你公司配套处理废气的喷淋塔和UV光解设施未运行,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1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8年11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三: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缝线8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18]16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8022018003055)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家全、生产员工李兴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奥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
证据八: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
证据九:2018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5号)及2019年2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1.主观上无环境违法之故意;2.违法成本高于设备运行成本;3.设有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新建企业,用电负荷不稳定,跳闸导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已立即改正,并安装开关报警;4.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5.新建公司,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公司没有主观环境违法故意,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并立即改正,完善相关警报设备,望能依法免除或减轻罚款。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高迪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ZGD:20181128-3),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有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我局在确定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你公司属于初犯,以及开展的相关整改因素。综上所述,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涉及排放一般性大气污染物,属于初犯,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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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电话:393979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