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12号
清远市清城区意笙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923621715
法定代表人:梁利坚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舟山村委会杨屋村
清远市清城区意笙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3日清远市、清城区两级环保局联合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建设有一个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并于2014年2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于2013年12月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了清远市环保局的批复(清环[2013]505号),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于2014年2月建设完毕,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于2014年2月建设完毕;
2、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于2014年2月建设完毕,投入生产、使用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月3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
证据二:2019年1月8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2019年1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岐山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年产25万m3建筑用砂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城环改字〔2019〕01号)邮寄送达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9年2月1日签收。你公司至今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0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由于你公司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未依法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于2014年2月建设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由于你公司建设的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属于报告书项目类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8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城环改字〔2019〕01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验收前,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8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城环改字〔2019〕01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验收前,年产2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及配套的装卸码头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