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23号
清远市国鼎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0614910E
法定代表人:李健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107国道168号A栋一至三层
清远市国鼎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1台一蒸吨锅炉正在使用,锅炉燃用煤,未按照规定在禁燃区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3月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3月15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国鼎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国鼎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国鼎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年处理废旧五金3000吨、年综合利用废塑料1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09)144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2019年3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3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17号)及2019年5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锅炉规模较小,并已立即自行拆除锅炉,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电话:393979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