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号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任予锋
详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5号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3日22时20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洲心环监办对碧桂园新城之光工地检查,发现你公司2#、3#、5#、6#及地下车库正在做主体结构,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产生噪声。你公司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3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环告〔2020〕3号)及2020年4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