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20〕03号
清远市西贝纳米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341035
法定代表人:贾爱平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盈富工业区
清远市西贝纳米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30日,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我分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旁雨水井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149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1410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90mg/L)14.7倍,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旁雨水井化学需氧量为589mg/L、悬浮物为270mg/L、氨氮为41.3mg/L,分别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5.5倍、3.5倍、3.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1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证据二:2019年12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149号);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五:清远市西贝纳米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贾爱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汤海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西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印染助剂1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建表〔2009〕448号)复印件1份;
证据七: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西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清远市西贝纳米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环保意见》复印件1份;
证据八: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西贝纳米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印染助剂12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6〕2号)复印件1份;
证据九:《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1800-2016-000004)复印件1份;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分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分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86号)及2019年12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以书面提出听证,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我分局提交了《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申辩书》内容:1.承认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事实。2.认为是因为技术部门人员岗位调动,新任岗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负责人没严格定期检测等原因,没有及时发现控制抽水泵的接触器出现问题导致污水泵一直抽水,超出污水的处理能力范围。3.你公司将落实整改方案;4.你公司资金困难,申请从轻处罚。
经我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处理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及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0倍以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拾柒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