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20〕2号
清远市国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2FTP9U
法定代表人:沈士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委会元丰村民小组 清远市国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9年9月投资9.5万元建设包装材料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8号)及2020年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由于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项目已建设完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9.5万元的2.5%罚款,即处以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