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18号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D区D4地块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原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下同))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27日龙塘环境监察中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组织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VC18-0280)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为166mg/m³,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³的4.5倍;二氧化硫为1780mg/m³,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50mg/m³的34.6倍;氮氧化物为270mg/m³,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00mg/m³的0.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8年11月2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法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备案的函》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VC18-0280)一份。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龙塘)01号)及2019年3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1.严格培训专业锅炉操作人员,定期对锅炉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并委托微碳公司再次进行检测,检测报告《VC19-0027》显示各项指标均达标;2.公司决定将生物质锅炉改为燃气锅炉,目前正在做技改环评,准备采购燃气设备,预计6-12个月完成,申请适当降低或者减免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2018年10月30日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该公司超标违法事实明确,且我局在确定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你公司开展的相关整改因素,对于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34.6倍,超标10倍以上、50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8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10
联系人:陶德育、朱志怿 电话:393979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