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37号
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9962148P
法定代表人:徐丽明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工业园
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8日,我局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废水排放口分别进行了采样,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2019年4月2日《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2019)第012号)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为451mg/Nm³,二氧化硫浓度为909mg/Nm³,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的21.55倍和17.18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为93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8)表2中化学需氧量直接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80mg/L)的0.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3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4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2019)第012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26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6月5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提出:2019年3月20日(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采样之后而监测报告出具之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同样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检测,监测到锅炉废气的颗粒物超标,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且在2019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16万元罚款,申辩人已经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整改并交纳罚款,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就同一违法事实再次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申辩人不公平,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我局采样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采样时间不一致,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因此,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减免理由,不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2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因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标准限值的21.55倍和17.18倍,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浓度超标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因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8)表2中化学需氧量直接排放标准的0.16倍,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超标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叁万元罚款。
因此,针对你公司两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肆拾壹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