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 38 号
清远精科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15022554G
法定代表人:戴碧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12号小区厂房
清远精科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9年4月2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租用清远市宏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厂房,租用3台吹瓶机作为生产设备,用于生产PC饮用水罐,目前已投资金43.968万元(其中生产设备租金28.8万元,厂房租金15.168万元),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调试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尚未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4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4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精科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清远精信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吹瓶机租赁合同;
证据五:清远精科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清远市宏纶彩云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合同;
证据六:2019年4月26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查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已开工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28号)、5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该新建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决定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3.968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捌拾柒元贰角,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