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41号
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74028170E
法定代表人:何秀德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七号小区
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拆解废五金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3月11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3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关于《清远市鹏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44号)送达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4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由于你公司拆解废五金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在硬底化的地面上,未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3万元)人民币,并责令你公司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对拆解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