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46号
陈志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委荷二村10号
陈志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16年11月至12月间,你联合他人,在银盏村委会荷二村猪场旁边地块倾倒约60吨工业废板渣和350吨黑色淤泥,在广清高速路旁(银盏路段)山地倾倒约300吨工业废板渣,露天堆放,未建设贮存的设施,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018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4)及2019年5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9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
你提出组织人和倾倒的司机都应承担责任,且只有前几次倾倒自己知情,后面都是司机认识路自己直接倾倒过去,并不知情,所以认为不应自己承担所有责任,行政处罚过重,希望能减轻处罚,并表示愿意将该承包地块填平进行复绿。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收取他人费用,允许他人将固体废物倾倒在自己的承包地块,未对承包地块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违法事实成立,且倾倒固废量较大,鉴于属于个体行为,我局决定减轻对你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属于个体行为,我局决定减轻对你的行政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所倾倒的固体废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