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50号
清远市中欣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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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健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银源工业开发区白牛田制管车间自编1号车间
清远市中欣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于2019年6月投资304070元租用厂房建设电箱电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处在建设阶段。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6号)及2019年7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由于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你公司电箱电柜生产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4%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叁元,并责令你公司在取得环评批复前,停止电箱电柜生产项目的建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