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51号
清远嘉鑫铸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1474641Y
法定代表人:王苏芳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华侨农场一村
清远嘉鑫铸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6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冶金工艺,已经办理环评批复、验收意见以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是你公司扩建3台中频电炉、4台台钻、2套运输线、4台抛丸机、6套砂轮机、2套震落机、2套空压机、1套混砂机以及2套装砂机,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扩建部分未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扩建部分未生产,扩建设备投资额为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6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6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嘉鑫铸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嘉鑫铸件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单一份;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0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至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4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你公司属于报告表的项目,且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且你公司投资额为肆拾贰万肆仟元人民币,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陆拾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