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52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磊金五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7QCW0A
法定代表人:刁昶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委会会歧五村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磊金五金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4日,我局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未生产,但存在两项环境违法行为: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厂A1电镀工艺运行至2018年6月份,4车间电镀工艺运行至2018年7月份,8车间电镀工艺运行至运行至2018年11月份,11车间电镀工艺运行至2019年3月份,14车间电镀工艺运行至2018年6月份,其中,A1车间酸雾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外排,4车间抛光粉尘未建成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抛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抽风机直接向外界排放,建设有酸雾喷淋塔,11车间抛光工艺产生的粉尘和电镀工艺产生的粉尘均未建污染治理设施,14车间抛光工艺未建污染治理设施;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4车间部分电镀冲洗废水残留液通过沟渠排向外界,根据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VC19-0083),pH为3.79,六价铬为57.4mg/L,总铬为324mg/L,pH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中ph6-9的标准,六价铬、总铬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六价铬0.5mg/L)113.8倍、(总铬1.5mg/L)2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4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4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
证据三:2019年4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2019年4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
证据五: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VC19-0083)一份;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第一项:你厂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第二项: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5号)送达至你厂,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5月23日,你厂申请听证。2019年6月11日,我局在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大楼5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你厂提出:1.你厂从没有从事生产活动,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告知书认定我厂存在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属于违法主体认定错误;2.你厂设立后,各车间基本没有运行,你局告知书认定部分车间运行期限与实际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4车间不存在废水通过沟渠排向外界的事实,因此,我局告知书认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我局告知书拟适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你厂进行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5.我局适用1998年11月29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你厂进行处罚符合司法实践惯例;6.你厂已经关停所有车间的生产,已经彻底停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恳请我局对你厂进行从轻处罚;7、你厂长期亏损,已经无力继续经营,已经处于破产清算状态,恳请我局考虑你厂的切身困难,对你厂从轻处罚。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针对你厂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提出:1.你厂与租户的承租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并未重新签订承租合同,因此,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行为主体为其他主体;2.经与你厂各个车间负责人询问得知,你厂于2018年6月确有生产行为;3.经现场检查,你厂4车间有向外界排放的残留液;4.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你厂环境违法行为适用2017年10月1日新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5.你厂关停所有车间生产行为是在我局对你厂进行检查以后才实施,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时,你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厂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你厂违法事实未发生。因此,我局依法不予采纳你厂提出的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0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厂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因你第4车间建设有喷雾塔,属于部分建成,且因其电镀工艺属于报告书项目,也属规模较小项目,因此,决定对你厂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肆拾叁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你厂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因你第4车间部分电镀冲洗废水残留液通过沟渠排向外界,六价铬、总铬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六价铬0.5mg/L)113.8倍、(总铬1.5mg/L)215倍,因此,决定对你厂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拾捌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厂第一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肆拾叁万元、叁拾捌万元罚款,共计人民币捌拾壹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