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57号
清远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440966
法定代表人:潘锦飞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新屋村
清远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密闭房打开,未完全密闭,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5号)及2019年7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因环保检查时公司造粒车间密闭房正在升级改造,导致密闭房间隙打开,环保检查过后,公司已将密闭房改造完毕,希望能减低处罚金额。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密闭房未密闭,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未发现你公司密闭房正在升级改造的情况,且你公司也未能提供检查时密闭房正在升级改造的佐证材料,环境违法事实成立,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多次被投诉,且因废气扰民问题被媒体曝光,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