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58号
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ERK3XJ
法定代表人:黄润相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德贵村
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7月1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于2019年4月投资约3万元扩建1台破碎机、4台粉碎机、8台摇床,比原生产设备数量增加一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项目产生的废树脂粉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台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3.项目产生的废树脂粉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擅自租用雄兴工业园内盛能汽修厂旁边的厂房进行堆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察笔录》两份;
证据二:2019年7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证据三: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四: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人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证据五:2009年11月19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场覆铜板破碎回收铜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清环验(2010)119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现场照片打印件两份。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7号)及2019年7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第1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1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扩建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并处以扩建项目总投资额3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
你公司的第2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初次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你公司的第3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一个月内处置堆放在雄兴工业园内盛能汽修厂旁边厂房的废树脂粉。
综上,对你公司的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的扩建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2.责令你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3.责令你公司限期一个月内处置堆放在雄兴工业园内盛能汽修厂旁边厂房的废树脂粉;
4.合共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