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2号
清远市佳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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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凤初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广东兆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清远市佳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车间溢流外排废物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车间生产废水溢流向外界排放,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废水排入自然水体,造成不良后果。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9年6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67号)及2019年8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车间废水溢流外排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废水排入自然水体,造成不良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