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 63 号
清远市银田再生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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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慧龙
详细地址:清城区横荷街道新城西46号区
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空地上露天堆放着一批钻孔粉和覆铜板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钻孔粉约40吨,覆铜板边角料约30吨,共约70吨),堆放场地无覆盖,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6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5月27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你公司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53号)、7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你公司建设有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的厂房用于存放固体废物,检查当天因公司叉车坏了,未及时把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转移入存放固体废物的厂房,现已对相关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已将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转移入厂房中,希望能减轻或撤销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积极主动落实整改,将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转移入厂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公司提出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依法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并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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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