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 64 号
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96032364J
法定代表人:梁树雄
详细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建滔工业园内
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建筑用岩石建设项目已于2015年12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清城环表〔2015〕182号),于2015年底投入生产至今,现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4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4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建筑用岩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城环表〔2015〕182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2019年4月22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9号)、5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3点意见:
1、你公司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5月10日建设完成,于2018年5月21日在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布《关于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建筑用岩石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日期的公告》,2018年12月26日在清远市恒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公布《关于清远市鸿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建筑用岩石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公示》,调试起止日期: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1日,并进入验收阶段。
2、根据广东省网络问政平台答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提到的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许可证,是指实施国家排污许可制。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持证、按证排污。
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分析(详见附件4),你公司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行业,国家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时限为2020年。
综上,你公司认为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阶段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中的相关要求,不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17年7月至今部分月份的电费单,你公司2017年6、7月,2019年4、5月用电量基本一致,说明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5月10日前建成并投入生产,且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在2019年4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你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因此,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充分依据且与事实不符,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由于你公司属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行业,国家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时限为2020年,暂无需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且你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材料已于2019年7月30日在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已主动完善环保手续,有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并责令90天内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