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5号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D区D4地块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019号)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为637mg/m³,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限值50mg/m³的11.74倍,氮氧化物为342mg/m³,超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00mg/m³的0.7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法人身份证证明材料各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备案的函》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019号)一份。
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32号)及2019年8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11.74倍,超标10倍以上、50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