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6号
清远市瑞能蔬菜三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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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艺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人民三路31号瑞隆广场二号楼3层302号
清远市瑞能蔬菜三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2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租赁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富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对外经营,已经办理环评批复,但是未办理环评验收,同时,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市场西南角的山货区有部分屠宰马、鹿、羊的商户将清洗废水、屠宰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商铺后面的低洼地。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已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其中,氨氮为68.7mg/L,化学需氧量15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2.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87,0.74,1.63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5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6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5月28日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富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果贸易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建表[2011]270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关于<清远市瑞能蔬菜三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三鸟及商业性驯养野生动物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城审批环表[2018]14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一组。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排放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63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8月11日,你公司申请听证。2019年8月29日,我局在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大楼5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1、你公司并非排放废水的直接责任人,你公司在租赁了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富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业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并不直接进行零售、批发业务。你公司已经将相关的物业转租给了第三方,相关的人员在租赁了商铺后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从事相关的零售、批发,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依法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预处理,系第三方的私自排污行为,也与你公司无关。同时,你公司提出我局监测、勘察到的污水并非由你公司排放,我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能确定排污的直接责任人,而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你公司申辩你公司并非涉案物业的建设单位。涉案的物业由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富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你公司只是承租方,并非物业的所有权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说明建设单位在立项时即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并依照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后投入使用,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也规定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可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但你公司并非涉案物业的所有权人,无权对相关物业进行施工及建设。
综上,你公司认为你公司并非涉案物业的建设单位,也不是废水排放的直接责任人,我局未能对责任主体进行调查核实,拟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的决定是错误的。
经审查现场材料和你公司提出的申辩及证据材料:1.你公司租赁清远市瑞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富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业,作为整个物业的管理方,需要承担整个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2.你公司已经办理了环评批复,批复中的建设单位主体为你公司,作为环保责任主体,需要承担整个公司范围内环保责任,因此,你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你公司与此环境违法行为无关。因此,我局依法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6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因你公司向外界排放废水氨氮超标5.8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7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635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针对第二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你公司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且属于报告表项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元罚款。
针对你公司两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