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67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18063329C
法定代表人:赵同法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塘基白沙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违反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台账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组织石角镇环境监察中队对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初新增一套离子交换废水处理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用于生产废水处理回用,但你公司从2017年初使用离子交换废水处理设施至2019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当天,仍未建立离子交换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情况的管理台账。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离子交换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情况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8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9年9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裕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2019年8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你公司未建立离子交换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3号)、9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