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0号
清远市清城盘龙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707508684N
法定代表人:邵伟强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沙田村
清远市清城盘龙木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2019年7月25日《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2019)第105号)显示,你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437mg/Nm³,二氧化硫浓度为1011mg/Nm³,氮氧化物浓度为510mg/Nm³,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的70.85倍、19.22倍和1.5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二: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105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清城区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清城环备[2016]047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2号)送达至你厂,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9月23日,你厂提出陈述申辩,提出:1.该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你厂被我局查处后,立即主动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改燃烧天然气,并与广东永诚能源有限厂签订供气合同,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2.你厂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减轻情节。你厂一贯守法经营,办理了经营执照并按期准时进行年检,做了环境评价报告表,并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废气排放进行自检自测,从无任何环境违法行为,从未受到过环保部门处罚,也无任何周边住户投诉。3.你厂积极接受并配合我局对你厂的查处。我局在执法中,办案人员态度和蔼、严格执法、严格遵照执法程序,耐心解释,说服教育,表现出极高的执法素质。4.你厂没有违法故意,希望我局能区别对待。5.我局对你厂处罚金额过大,造成缴纳困难。经审查现场材料和你厂提出的申辩及证据材料:你厂能够及时整改,及时改为燃烧清洁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厂提出的申辩理由,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我局决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你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标准限值的70.85倍、19.22倍和1.55倍,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厂废气排放口浓度超标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