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2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发建材厂: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52300049
法定代表人:黄自羊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西一西二村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发建材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联合石角镇环境监察中队对你厂现场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厂窑炉废气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111号)结果显示,你厂窑炉废气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三次检测均值为1052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9620-2013)表2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³)的2.5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7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9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111号)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发建材厂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发建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永发建材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厂窑炉废气中的污染物超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对你厂窑炉废气中的污染物超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3万元罚款,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气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并向你厂下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69号)、9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
2019年9月29日,你厂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10月22日,我局案件调查人员、你厂代表于必威比分网 5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厂对本次行政处罚表达陈述意见如下:
1、你厂自行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合格,检测报告已提交给办案人员。
2、案件当时取样检测时你厂没有人员进行现场见证,所以有理由怀疑当时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3、2017年对你厂出过一次责令改正决定书,2019年也有一次,均是以无排污证为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也出过复函,说2020年才需申请排污证。所以在此之前,排放标准可能没有正式定下来,现在进行行政处罚不合适。
4、广佛跨界整治的清单表中已把你厂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是行政任务。你厂认为不应由清城区环境监测站来对你厂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带有行政性的工作任务性质,公平起见,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进行检测。
5、你厂在“散乱污”整治工作现场核查中,配合省巡查组检阅,当时为合格,已通过了整治,有录像为证据。
6、一直以来你厂都是合法经营,生产流程请专业机构设计,按照国家标准运行和排放。
7、你厂认为本次行政处罚过于严厉。
8、对于工厂的土地所有,清城区政府已经从村小组中征收了,当地农民也家家户户分了永久使用权的补偿款,但未对你厂进行搬迁补偿,广佛跨界清单表中也将你厂列为清理对象,有文件为证据,我局也可以调查此事。
9、你厂收集了一些政府文件,文件中将你厂列入清理对象,并向各职能单位下达了清理要求,相关证据已提交。
综上,你厂对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提出质疑。为了公平公正,你厂要求进行对比监测,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和清城区环境监测站一起采样检测,进行比对,并请求减免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审议人员对你厂提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第1项: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当天的采样过程符合技术规范,有视频照片为证,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第2项:本次行政处罚是针对当天、当时的情况,而当天当时的废气采样检测结果确实超标。检查当天,黄健华作为现场负责人在2019年7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签名,且你厂有其他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第3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9620-2013)前言中已明确提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现暂未有新标准替代该标准,该标准现在仍有效,你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应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第4、5、6、8、9项:此5项意见与该案无关,不予采纳;
第7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厂超标1个污染因子且超标倍数3倍以下,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威比分网 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