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4 号
清远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440966
法定代表人:李桂海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村民委员会新屋村
清远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1日到清远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流程为:每个车间外配套1个喷淋塔,各车间废气经1级喷淋处理后汇集到总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包括2个喷淋塔和UV光解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南面和西南面2个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但该公司南面车间外配套的喷淋塔喷淋液不足,未正常喷淋,总废气处理设施(2个喷淋塔和UV光解设施)未运行,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1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9月2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或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诉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4号)及2019年10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排放废气为一般性大气污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