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5号
怀集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5883945H
法定代表人:莫伦桢
单位地址:怀集县怀集镇登云北路一号时代商贸城1层01号
怀集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案,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8日,清城区洲心环监办对你公司建设的位于清远市新城B32号区的凤城郦都四期建筑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工地在夜间22点30分仍在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过程有较大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0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10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8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至今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0月30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公司不按环保部门限制的作业时间施工排放噪声,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