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8号
东莞市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523764
法定代表人:周太刚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万江段18号605室
东莞市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季尚璟工地地下室项目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4日22时40分,洲心环监办对东莞市协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四季尚璟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负责的2号楼底板仍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产生较大的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0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二:2019年10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三:2019年11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证据四:2019年10月24日现场图片;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委托书授权书一份;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罚告字〔2019〕79号)及2019年12月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