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79号
清远市瑞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6275190W
法定代表人:王隽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陂坑工业园内
清远市瑞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远市瑞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注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未开启,导致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10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或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你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辩说明:环保部门检查时,由于车间的冷却水塔故障,影响到该车间环保废气处理设备的供电,导致设备暂停运行,当时大部分注塑机未运行,只有几台小型注塑机正在运行,并无什么废气产生,且当时已及时修好冷却水塔,并开启了废气处理设备,故此希望免除或减轻处罚。
经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有有机废气产生和排放,你公司提出的“并无什么废气产生”不属实,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喷淋塔)因故障未开启,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成立,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有机废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