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 81 号
清远市泰业金属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9582258XW
法定代表人:吴小伟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
清远市泰业金属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13年1月取得原清远市环保局的环评批复,建设了一条模具铸造生产线,并于2014年12月通过了一期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2014年底你公司在模具铸造生产线的基础上改建了一条炼钢生产线,主要设备有2台60t电炉、1台60t精炼炉、3台电渣炉、1台五机五流连铸机、1台一机一流连铸机,配套建设了2套布袋除尘设施。改建的炼钢生产线与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于2014年底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改建的炼钢生产线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14年底建设完毕;
2、炼钢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1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19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泰业金属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金属模具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泰业金属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金属模具制品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证据五:2019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84号)、12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由于你公司改建的炼钢生产线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于2014年底建设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改建的炼钢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改建的炼钢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清城区东城街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大楼西723室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