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82号
清远市懋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6459615J
法定代表人:刘焯良
详细地址:清远市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内清三公路旁(办公楼)113室
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租用的清远市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场地及生产车间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内共有6个生产车间,建设的生产设备为30台摇床、16台分选机、1台吸铁机、28台破碎机、6个沉淀池,从事国内废旧五金加工拆解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尚未报批,配套摇床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场地车间外空地有约120吨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堆放场地已做硬底化,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2019年9月12日,我局联合石角镇环监中队再次对你公司租用的清远市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场地及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场地内车间未生产,生产设备为1台摇床,6台破碎机,沉淀池已全部拆除。现场负责人称租户已退租,部分生产设备已拆走。现场未发现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现场负责人称之前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已全部清理。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国内废旧五金加工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已开工建设;
2、配套摇床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3、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7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9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12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懋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设备投资额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懋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租赁清远市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场地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懋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懋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你公司国内废旧五金加工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已开工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配套摇床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你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104号)、12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国内废旧五金加工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已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国内废旧五金加工拆解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14.3万元百分之四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柒佰贰拾元罚款,并责令你公司将该建设项目恢复原状。
你公司配套摇床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3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罚款,并责令将国内废旧五金加工项目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