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85号
广东清远市宾德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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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禄钊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城
广东清远市宾德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现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高档PU合成革,现场建设有3条湿式生产线、2条干式生产线,生产过程会产生DMF(DMF即二甲基甲酰胺)混合液,厂区建设有1套DMF精馏回收塔对粗DMF混合液进行回收。你公司厂区西侧建有3个1000吨的储罐,用于存放粗DMF混合液,生产过程产生的DMF混合液用304不锈钢管输送至厂区北侧收集池,收集池同时用软管驳接收集外单位货车运来处理的粗DMF混合液,收集池中的粗DMF混合液用自动泵泵至3个1000吨储罐。你公司的环评批复显示你公司主要设备中包括1套15t/h的DMF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2019年11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19年11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0号)及2019年12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接收外单位运来的粗DMF混合液进行精馏提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200元每吨的价格处置危险废物DMF混合液260吨,可得收益52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