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19〕86号
清远市鑫慧升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94664326W
法定代表人:潘国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沙溪老屋村小组伯公面前
清远市鑫慧升塑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7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2条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集气罩和车间未完全密闭,加热熔融和拉丝工序废气收集效果差,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2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87号)及2019年12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你公司申辩说明:1.公司已取得审批意见,完成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公司审批意见未要求造粒生产线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是公司自觉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并于2019年9月30日委托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2.公司2条造粒生产线加热熔融、拉丝工序无法密闭生产,但有设置集气罩收集,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属于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大气法第4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司将对集气罩进行整改,但此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对于企业申辩第1点,企业环评审批时间是2006年,未对有机废气防治进行要求,但是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有机废气防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申辩理由不成立;对于企业申辩第2点,企业虽配套了集气罩、废气处理设施,属于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但现场检查时,企业集气罩未有效密闭,有机废气明显无组织排放,其环境违法事实成立。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31日